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 (2018-02-02,26165) [查看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 (2018-02-02,26202) [查看全文]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和用种大国,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要求,结合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和《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主要成效。改 |